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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产假和探亲假是否冲突还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
1、不冲突。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如果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则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不冲突。 1、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2、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
按照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
不冲突。 休产假不影响年休假,但是法律规定没有哺乳假,用人单位同意休哺乳假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报酬的,可以先行安排为年休假,是否可以休年休假按用人单位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
可以休,年休假和探亲假不冲突。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
探亲假不让休违法。单位拒绝休探亲假的要求,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假权利的规定,是对劳动者休假权的侵犯。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同意休探亲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探望配偶,每年给予
年休假,指的是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既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职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其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有10天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20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