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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内容: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
股东名册是备置于公司的一种记载股东信息的统计资料,与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单一致的股东名册对外有公示的效力,但并一定属于真实股东的名单。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即取得公司股东的地位。公司有
一个公司的股东名册主要有以下法律效力:证明股东身份、出资,确认股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且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是公司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 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 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内容: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抗效力,如果未进行变更名册,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变更股东名册才会具有股东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名册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
首先,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我们都知道所谓协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此份协议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签订,其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约定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如果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有限公司限期内办理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公司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另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