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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无效。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担保人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以担保物承担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的,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
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关于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般保证。 1.连带责任,比如甲借给了乙10万,丙作担保,债务到期,这两人找谁要都行,甲问乙要10万,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以保证的形式做的担保就是保证担保。保证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法人保证和自然人保证(个人保证)。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
担保连带责任期限为6个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
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1、这样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本案中如承租方未返还租赁物及给付租金超过两年,则已超过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且因担保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