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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
如果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但是管制在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需执行;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则执行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罚被有期徒刑吸收。
司法实践中做法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并科说”,即将有期徒刑和拘役都予以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此种观点是秉承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将应当判处的刑罚都予以执行,重
刑法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不同主张。一是折抵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刑罚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而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
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执行有期徒刑。但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拘役管制不同于有期徒刑,其不能被有期徒刑所涵盖。管役、管制和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三种不同的刑罚。这三者中,有期徒刑最为严厉,拘役次之,管制最为宽松。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刑罚方法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