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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连带责任的有担保期限,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代写的借条是有效的。 无论手写,还是打印,效力都是一样的。担保人就是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但担保人和保证人是不一样的,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区别是: 1、概念
1、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责任并不是永久有效的,连带担保责任自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结束。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股东签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履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
1、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只起诉连带担保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借款合同后补的连带责任是有效的,因为这是在双方除此签合同以后经过自己平等协商而再次签订的。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即债权人可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