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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摘要]《机动车责任强制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保险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些许问题值得澄清与商榷,如保障对象与受害人的范围、请求权人的范围、合同解除权及其溯及力、该条例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如下: 负全部责任的,需要承担全部的损失;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60%到80%; 负同等责任的,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20%到40%; 若交通事故责任者超过三个人的话,那么他们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个险种的强制性不同,第三者责任险不具强制性,它是按照商业保险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而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必须投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保且不得拒保。 2、两个险
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那么需要承担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以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判断标准,进行具体的赔偿金额确定的,那么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需要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