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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处理主要是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
交通事故车辆如何定损方式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
机动车脱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如下: 1、如车辆在处于“脱保”“脱审”状态发生倾覆、碰撞、全车被盗被抢和己方全责的追尾等保险事故时不能将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需由自己承担; 2、在事故责任认定完毕之后,交警还将会对“脱保”“脱审”车辆做出
轻微交通事故一般指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所发生的不涉及到人员伤亡,仅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类型的交通事故,例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车辆的外部部件受到损坏,但车辆还是可以继续驾驶的。 一般情况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