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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须存在违约行为;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存在违约行为、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继续履行合同: 第一,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只有当合同可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二,继续履行是必要的。如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则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因为这会破坏
1、存在违约行为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 2、须履行仍为可能。 3、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 4、须债务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并且能够履行债务而不履行。 5、债务人拒绝
当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候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的。但是有的人可能会事后反悔,拒绝履行合同,这时候自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的。那么违约方有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
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客体要件,冒名顶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替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又出现了对想象竞合犯的具体适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中规定了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