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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材料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因此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相应的规定予以约束,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使用: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
证据复印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前提是当事人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应当有其它材料来加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
只有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自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达到本身确实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讯逼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举报、控告、举报、投案自首的刑事案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经地或者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不同案件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时情况不同。首先,自诉案件一旦经过开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实体判决。以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能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其次,在公诉案件
民事案件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不少于30天的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要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