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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要件是: 1、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二者是不一样的。没有绑架妇女儿童罪,只有绑架罪。而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不一样的,绑架罪主要是想要勒索他人的财物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了暴力的手段以自然人作为威胁,而拐卖妇女与儿童罪通常都是将妇女与儿童作为非法获利的客观对象进行非法拐卖。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不进行救济,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残疾、死亡、精神异常的2、不进行救济,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藏、转移、不能立即救济的3、3次以上或3人以上被绑架的妇女、儿童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罚:行为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既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
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受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其他犯罪案件。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行为犯,但是犯罪是否既遂的状态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行为过程来进行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拐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