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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
唯一住房也会可以查封,但是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涉及到唯一居所的问题,也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情况包括: 1. 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拥有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所,例如,在被执行人是一名老年人群体的情况下,其子女名下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仅有的生活居所,一般情况下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符合法院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益的基本原则。但若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或者其故意将其他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债
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
以下房产不能够被强制执行: 1、“唯一合理住房”。“唯一”是指债务人除了这一套房产之外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的;“合理”的含义指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和房屋面积仅仅是满足最低的生活标准; 2、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用人
房子一人一半可以强制执行。 1、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2、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3、按照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