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担保期间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
担保人不需要担一辈子责任,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在保证期间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如果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而且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后,那么作为被判的担保人,在被担保人没有完全清偿债务之前,理应承担相应的担保清偿责任,直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法院判担保人承担债务需要偿还清,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强
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不需要担一辈子,担保期间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的,担保人免除责任的规定,是适用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的。不论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担保,都可以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限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担保可以是单位担保,也可以是第三自然人担保。以单位为担保的,保证主体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连带的责任担保。 3、以第三自然人进行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银行担保合同没有担保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规定如下: 1、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结束;
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担保人要钱。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换句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