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骗保险的,是否
构成保险诈骗罪,需要根据骗保险的数额判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汽车骗保险数额未达到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判刑。
一、汽车骗保险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汽车骗保险构成保险诈骗罪的:
(一)量刑标准:
1、对个人的量刑:
(1)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单位的量刑:
(1)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保险诈骗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三)保险
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1、司法解释对于保险诈骗罪的数额的认定标准已经废止,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精神和有关司法解释体现的量刑原则,保险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应不低于诈骗罪的相关认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司法解释未规定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3、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参照《2011解释》,保险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也应不低于五十万元,应当以五十万元确定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了对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