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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罚金的罪犯的缴纳:罚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或一次性缴纳罚金或者分期缴纳,如果期满还没有缴纳的,可强制执行。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不按判决缴纳罚金,人民法院会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
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一、罚金的缴纳方式: 1、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 2、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3、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
被判处罚金的,期满不缴纳的。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随时追缴,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强制犯罪分子向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
追缴犯罪所得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合法财物。犯罪人取得财物所有权之行为不合法,或者滥用自身物品的所有权,就是没收的原因所在。犯罪人可以以财产权属合法或与犯罪无关作为抗辩刑事没收的理由。刑事追缴是一种程序性强制
不合理的罚款,如果对处理有意见,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
公司法人被判刑的处理的规定如下:公司法人被判刑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需要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