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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动车责任强制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保险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些许问题值得澄清与商榷,如保障对象与受害人的范围、请求权人的范围、合同解除权及其溯及力、该条例施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险,不是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是强制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交强险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后,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车主都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唯一的例外,就是如果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故意碰瓷的,机动车车主这时才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如果
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那么需要承担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以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判断标准,进行具体的赔偿金额确定的,那么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需要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是强制的。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但目前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