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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视频属于电子数据还是视听资料 1、监控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而电子数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2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形有: 1.直接指向证明对象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2.起固定证据作用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3.证明侦查程序的
“电子数据”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中新增的证据种类,旧版民诉法中没有“电子数据”这种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为证据的一种,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
证书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如合同、账簿、同案人之间有联系犯罪内容的信件等。视听资料是指包含与案件相关的视频和录音材料。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
虚假出资,即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人间的合同约定,对公司承担一定数额价值的出资义务,但公司股东为避免自身相应价值财产完全转让给公司,而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伪造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资的客观状态。该行为会使公司虽然
电子医保卡和医保卡的区别如下:电子医保卡是以互联网形式存在的,通过手机端显示,并通过二维码的方式支付,目前只在部分医院和药品门店可以使用;而医保卡是一张多功能的实体IC卡,通过刷卡支付,所有的医院和药品门店都可以使用。其余没有什么区别。电子
公司的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金额。而公司的股权,指的是股东依据其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金额,从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股东享有股权的基础,是股东向公司认缴或实缴了对应的出资。而所有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全部出资之和,就是公司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