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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分别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分别有: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免责条款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定其他有效条件。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格式合同具有《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的条件,从而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的效力。 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几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且在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规定,
与银行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如果银行的格式合同出现免除自己责任条款、加重相对方责任条款等情况,且银行没有跟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提醒注意的话,则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那么要以非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