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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不一定有效。擅自转租房屋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已经取得房屋出租人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的有效。
在法律层面上,代持股份的股东有资格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而且这种转让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效力的。 必须明确的是,如果代持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的同意而自行决定转让股权,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无权做出的行为。鉴于此种情况,实际出资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
擅自出售他人房屋合同无效。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主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主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产,其他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 1、如果房屋产权人同意出卖房屋,通过其对非产权人行为的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擅自出售一般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则处分行为在转让双方之间有效,在夫妻之间无效。不知一方不得要求返还房地产,提出离婚时可以向处分方要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这里的“善意”主要是指受让人不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
案例简介: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他人A与汤某某系再婚夫妻,双方于1988年登记结婚。本市浦东新区XX143弄*号*室房屋系1994年时因动迁安置分得的公房,承租人为汤某某,A、金玉贞(汤某某母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档案法的相关管理规定,私自出售、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犯罪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认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需要满足下面四个要件: 第一,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两人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就被称为房屋共有人。然而,对房屋的共有方式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
共有,就意味着每一个共有人都对财产享有共担收益的权利。不论占有的份额是多还是少,共有人都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独立的权利。因此,要拆迁共有房屋,需要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也就是说,共有房屋的拆迁,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签字,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