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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若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相比较: 一、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三、犯罪的目的不同。 四、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 五、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 六、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 七、量刑程度不同。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罪,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
贪污贿赂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 2、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都是侵犯公共财产,但侵犯程度不一样,带来的社会危害就不一样。贪污罪侵犯的是非法对公有财产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全部职能,而挪用公款罪只是对公款的占有和运用。第二,两者主观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意向是非法对共有财产
行为人实施了贪污的犯罪行为,触犯了贪污罪的话,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了贪污罪有死刑的量刑幅度。但是,最终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还是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贪污数额大小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分析。具体而言,《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