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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行为可以构成立功: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等。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以下行为: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如实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以下行为: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所谓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这里所说的
【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向公安人员检举宋某时,并不知道宋某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发生,杨某实施“犯意引诱”既不符合立功的条件、立法目的,更是对公序良俗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
性骚扰涉嫌构成猥亵罪。 1、性骚扰涉嫌构成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性骚扰不构成
合同的欺诈行为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使用了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撤销涉嫌欺诈的民事合同。合同欺诈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欺诈一方在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