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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是怎样规定的?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4-07-14 8
普法内容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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