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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提交抗诉申请书,提供法院已经产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需要将抗诉书的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将抗诉书再抄一份送给上级检察院。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
那是有可能的,因为判不判有罪,是要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而定的,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不论是换多少审判人员,都是要判有罪的。因此,发回重审,要看是以什么理由发回的。如果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也是有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提交抗诉申请书,提供法院已经产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需要将抗诉书的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将抗诉书再抄一份送给上级检察院。
不一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管维持原判还是加刑、减刑都是正常的。与谁是二审程序的启动者无关。 1、上诉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时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2、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
刑事案件抗诉立案开庭还能发回重审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
刑事案件上诉是否能改判,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会不会改判依据实际案情而定; 2、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根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刑事案件最轻的刑罚为管制。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而附加刑则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最轻的刑罚就是管制。 而管制就是对罪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