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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存在下列情况应当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他人人格权的。 2.侵害他人身份权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侵害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的。 4.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的。 5.侵害死者权利,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确定了该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呢,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
对方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就算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够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换句话说,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能够一概而论。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满足以下条件的话,可以在离婚的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当事人属于无过错的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加害方进行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可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 1、夫妻中的一方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和别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并没有将精神赔偿列入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