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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隐私权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别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
严格意义上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
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夫妻之间也是如此。 诚然,夫妻之间的相处应该诚实,相互信赖,亲密无间。但是夫妻之间也可以有自己的隐私,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公开。 而且,处于猜忌、好奇的心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这类特殊主体的隐私权无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确实存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因夫妻主体身份的特殊(义务主体是自己的配偶),隐私的范围相对社会一般公民而言要狭窄很多。夫妻个人信息中的身体状况、
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夫妻之间也是如此。 诚然,夫妻之间的相处应该诚实,相互信赖,亲密无间。 但是夫妻之间也可以有自己的隐私,一方不能强
在法律上夫妻之间是有隐私权的,法律上每个人都有隐私权,具体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
是隐私权,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内容与公民个人隐私权内容是一致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曝光对方隐私的也要受到法律追究。虽然是夫妻,彼此都有忠诚的义务,应该坦诚相待,但是必要的隐私权还是需要尊重的。 隐私权是指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有权处理,但对于重大事项单方无权擅自处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五种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夫妻代签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受后果和责任。经过授权的合同,签字可以委托由夫妻
侵犯隐私权起诉,只要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就可以直接以侵权之诉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