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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已经到期的股权质押债务的,质权人就是有权利把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同时还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情形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破产公司清偿债权时是有一定顺序的,那么非上市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优先权吗?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
股权质押是指将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未能偿还债务时,有权转让其股份、股份,通过股份、股权转让变现,优先从转让价款中偿还债权,从而清偿债权。 因此,股权质押可以优先受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优先清偿出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可以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 1.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3.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在我国优先股是没有有限认股权的,并且任何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是由其购置的股份所决定的。对于那些持有优先股的民事主体,在分配利润以及公司破产时,都有有限分配的权利,其他情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股权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交易所办理登记,没有登记质押不成立,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享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