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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刑事诉讼发回重审次数是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要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在审判中进行有违法缺席的判决从而可以进行发回重审;或者是在第一审判决的时候没有作出审理和判决的都是可以发回重审的,只要有这些情形都是可以发生重审的。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一,当事人一方死亡,要等候继承人是否参与诉讼案件的。第二,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也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三,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还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差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上,刑法属于实体法,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的意思是指,刑法具体涉及到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会对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比如说,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就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