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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司法解释是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司法解释是

2020-12-27 109
普法内容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包括下列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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