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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对股东罚款是无效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而且,股东会职权中并不包含对股东处以罚款的内容。 但公司章程对此另有规
股东未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起诉: 1、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股东作为明确的被告; 3、有起诉状; 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首次股东决议如果多人缺席的话决议通常情况下是无效的,最起码召开的股东会的每一项决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行,如果股东出席的人数还不够2/3,有几位股东所做出的这些决议根本就不能实行,持股比例大也得尊重其他绝大多数人的权益。
股东会股东除名决议的有效期是没有规定的,如果本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当中,并没有对股东会议决议的有效期作出明确的约定,理论上就应该认定为股东会议决议是长久有效的。如果要对某位股东除名的话,最起码也应该
1、未通知小股东参会的行为与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间、表决方式未按章程约定等股东会召集、表决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显不同,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在公司法中是有不同规定的。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组织形式,增加资注册资本,或加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