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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和趁人之危没有什么区别,但在法律上适用乘人之危的说法。法律上的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一方利用对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损害方未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请求撤销的,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受损害方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请求撤销的,该合同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时起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的。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
可以撤销此类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合同。 2、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趁人之危合同可撤销。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
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可以。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协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有三个特点: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是:第三人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优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
无权处分人代理权利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属于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