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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实质是立法赋予中小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的权利救济制度。我国公司法第74条有关异议股东行使回购权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十分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较多,使得具体权利行使时存在诸多障碍。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二、行使股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份评估权和股份收购请求权,起源于普通法国。该制度旨在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补偿后退出结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是保护少数异议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包括英美法系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份评估权和股份收购请求权,起源于普通法国。该制度旨在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补偿后退出结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是保护少数异议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包括英美法系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连续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议提出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与股东可以在上述决议后的六十日内达成回购协议;如果达不成的,股东可以在决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
公司需要回购小股东股权的,可通过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的方式解决。具体方法为: 1、协议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以上的,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包括两种,即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议事项,对该事项持否定意见的股东,有权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让公司按适当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异议股东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