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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的问题

2024-06-26 17
普法内容
根据行政管理领域划分,行政处理决定可分为公安处理决定、民政处理决定、财政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金融处理决定、审计处理决定、海关处理决定、环境保护处理决定、工商管理处理决定、劳动人事处理决定等。在学术研究中,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加以区分。既有权力性行政处理和义务性行政处理之分,又有羁束性行政处理和裁量性行政处理之别;既可以分为要式行政处理和不要式行政处理,还可以分为授益性行政处理和侵益性行政处理,等等。无效情况行政处理的无效是因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理撤销是因为行政处理违法所致,根据行政处理违法的不同情况,撤销可以使行政处理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终止,但通常情况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废止则是因为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理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因此行政主体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废止行政处理的效力是自废止之日起,因此不同于行政处理的撤销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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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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