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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两种犯罪的主体确认上,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经常出现认定不一的情况。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的关键是犯罪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客体也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受贿罪的客体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这一罪名,而是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一罪名而言,行为人如果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渎职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
收受贿赂的判刑标准如下: 1、受贿数额三万至二十万,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三百万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在三百万以上的数额为数额特别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