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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 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于探望权,无法通过强制手段加以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倘若有人或团体在知情情况下仍然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其探望权,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例如拘留、罚款等。 这些强制措施仅限于针对相关人员或组织本身,而并非直接
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一般没有限制。但如果子女对父母有虐待等行为,不利于父母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行使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原则上只能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作者认为应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感情需要给予必要的重视。首先,现
《民法典》未规定隔代探望权。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
祖父母对孙子女不享有法定探望权。探望权是父母的专属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
根据司法实践,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法院裁决暂时中止其探望权;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2、对未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应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扶养关系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祖父母对于孩子是没有第一抚养权的。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监护的权利。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在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是不能够由祖父母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法院也
离婚之后,一般情况下,继父都不享有探望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利在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亲子权利。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继父,才能够享有与亲生父母一样享有的亲子权利。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指在共同生活期间,继父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