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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法律规定如果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虽然说质权和留置权都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两者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同一动产设立质权后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优先求偿权。所以说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这一说法是肯定的。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虽须以诉讼形式为之,但其构成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故属于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法律规定如果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留置权之间是没有相同共性的。质权与留置权二者在本质上是有着明确的区别的,其中在生活中更加常用的是留置权。如果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去执行的,视为是不合格的行为,不能正常行使。
在民法体系下,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被称为三类独特的担保物权。这些担保物权在担保物的实际控制程度、成立要件和法律关系等多个层面存在差异。以下将从这些角度对担保物权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担保物权的本质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