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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没有中止探望,而对方是按照约定或者会判决的探望方式来探望孩子的,那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以不让其探望。因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的权利,而另一方具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探望孩子方面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孩子,应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夫妻间接抚养方离婚探望孩子的,要根据双方协商的探望时间已经探望方式或者法院的相关判决探望。具体来说探视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见面、交往,概括起来就是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
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判给探望权,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给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日本法律了解的不多。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两个人成年人的协商来做出约定,不管大人之间有什么矛盾,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两个人都应该做出让步,尽最大可能来弥补因为婚姻解散给孩子带来的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离婚时约定的方式、时间和频率行使探视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直接对探视时间进行约定,只要能协商一致,法律都不予禁止。但是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话,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求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都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只有一方享有抚养权,能直接抚养子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法律规
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负法律责任。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