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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仍不能挽回夫妻关系,应当予以判离;或者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感情确实破裂的,可以判离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的,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法院也可以判离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离婚的,还应当持有离婚证,这就需要认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任何判决都有档案,需要转档,可以持身份证到法院转档。如果民事判决书丢失,案件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可以复印当时的判决书,加盖档案室公章,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
可以在夫妻其中一方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是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可以依据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男女双方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不会判离,要看具体情况。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并且符合法定的判离情形的,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判离情形有以下几种: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
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