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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股权转让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1-02-15 91
普法内容
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4、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5、先履行义务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没有提供担保。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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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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