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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双方可协商拟定,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由违约引发的损害赔偿额的衡量标准。 2.若约定的违约金款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增加;若过高,则应申请调整为合理范围。 3.对于延迟履行行为,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须继续履
当一方未能充分履行合同责任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从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时,赔偿金额应等同于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害,且应包含合同执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收益。然而,此赔偿数额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缔结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风险of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
迟延履行仅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那么迟延履行金的适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应区分情况处理: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违约
关于合同违约中的延迟履行的情况有: 1、给付迟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
合同迟延履行金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
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上述案例就属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具体的定金罚则适用条件,但是没有规定,在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时,是否能否适用定金罚则。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地方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责任的时候,不会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因为从根本上说,定金罚则是一项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