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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律上的不足。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析产之诉的管辖问题,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 二是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即不得抛弃、
代位权诉讼管辖: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
约定管辖的债权转让,一般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来起诉审理的。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
著作权的内容如下: 1、著作人身权,主要指的是作者通过其个人的风格所创作的作品,依法可以享有并获得的声望、名誉以及维护作品完整相关的权利,通常作者可以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并且不可以转让、剥夺或者限制,如果在作者去世之后,该权利则由其继承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有: 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一般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以及核定使用的产品为限的; 2、禁止权,主要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利禁止其他人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在相似的项目服务上或者是产品上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