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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
肃然指出,短暂即逝的股东大会决议也并非全然有效之刃。其短处在于若决议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规定相违背,则注定无效;再者,会议召集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存在瑕疵之际,股东亦便有权利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机关提出诉求,请求依法撤销此类决议。
股东会未召开,但是已经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前提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司章程规定此决议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大会不可以对未预告事项作出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大股东往往利用手中掌控公司的绝大多数股权,对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不够尊重,以为自己手握公司的生杀大权,召开公司的股东会不通知其他股东(小股东),自己的表决权数足以可以做出决议,殊不知由于剥
股东变更,之前股东会决议继续有效。除非有新的股东会决议撤销或终止之前股东会决议。 在之前股东会决议继续有效情况下,新股东不必然承担原股东会决议的义务,要看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约定。
股东大会不可以对未预告事项作出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