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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个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则物的担保范围不变,保证人需要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保证人对债权人放弃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分情形而定: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二选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物权法有明文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应先就担保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有选择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
担保人对担保债权的义务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银行担保合同没有担保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规定如下: 1、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