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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
一般来说解决途径如下: 1、拖欠工程款的这种行为属于债务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受理的,只有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 2、仲裁无果的话,就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索要工程款。 3、另外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合伙结算纠纷的处理流程是: 1、企业经营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由合伙人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法院起诉; 2、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清算。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返还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话题,因为工程款的结算对发包方、承包方的利益都有巨大的影响从发包方角度来讲,将影响到房地产工程的移交、综合验收的组织,继而影响到商品房的交楼日期及因此与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一般设在劳动局内)举报用人单位,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不允许转包,因此转包合同无效,按照《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处理; 2、合同无效路径: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应折价补偿承包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后合格的,折价补偿承包人,但承包人要自行承担修复费用;修复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由于涉外民事诉
出现了装修纠纷,如果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就可以被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到法院诉讼或到仲裁委仲裁。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到法院起诉的好处是对一审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但缺点是法院审理期限比较长。选择仲裁的好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