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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请求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事务处理。继承乃是指他人在辞世后所遗留下之合法财产,而财产请求权仅属于一种法定权益,无法实施继承行为。具体而言,它产生于自然人在生命终止之际所遗留之个人合法财产。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这些资产本身特性,有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继承人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出资财产的。 1、应当退还的情形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2、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3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如下: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
如果是合伙设立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决议除名。如果是一般合伙,建议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挪用款,再召集合伙人,变更合伙协议,明确退伙的情形。
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对一个合伙人同时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一个合伙人可以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
合伙企业,指的是由各个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并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以及共同承担风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同时也指的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
继子有权继承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有人阻止私生子行使继承权,可以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