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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代位权只是债权人维护自己债权安全的一种权利,代位权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 2、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多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对自己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债务人实现债权。
1、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2、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得优先偿还。没有优先偿还权。优先偿还权的债权是设立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有优先权,必然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权。所谓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
租房合同还没到期又续签的合同有效,没到期续签的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其生效时间是双方约定的时间,即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发生效力。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有担保的债权。比如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一、代位权应如何行使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