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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房产时,房产继承权人主要有四类: (一)遗嘱继承人,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二)受遗赠人,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遗赠抚养协议人,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
代位继承人适用的范围: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
一、代位权诉讼民法典规定包括哪些 1、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包括如下情形: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
根据法律规定,如下人员具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等。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
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包括如下情形: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民法典并未直接指出房产继承这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但是关于房产继承,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下主要的法律条文来作出判断: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之后是否能够进行代位继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允许在转继承之后,进行代位继承。这主要是因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因此,转继承涉及的是继承权利,而不是遗产本身。换句话说,被转继承人死亡之
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租父母、兄弟姐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法定继承有顺序要求,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