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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区别:作用对象不同;承担责任不同;界定对象不同;其他。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以主张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剩余债务由合伙人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
企业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企业合并的情形,由合并后的企业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证据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股东一般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若股东存在如下情况的除外: 1、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
工程监理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4种,分别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