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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
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后履行的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先
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
先履行抗辩权要件包括: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出现;法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第一,行政行为有确定力。确定力的意思是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具有不可争辩的效力; 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的是在行政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主体以及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