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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依然成立但质权未设立。事实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自双方自愿签订时成立。因而,只要双方依法自愿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在双方签字时,合同就成立了。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就已经设立了。
股权质押一般认定为登记生效,而非登记对抗,根据相关规定,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主义指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不需办理登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一般是无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效力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其他效力。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
股权不做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股东可以质押股权。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不登记是没有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登记才能设立。登记是生效要件,但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代表股权资格的取得。
当事人转让股权的行为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房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房产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合同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后,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代表抵押权生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才设立生效。 举例
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其出质的股权。因为股权质押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有权要求将质押的股权出售变现,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就转让质押的股权,必然会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