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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
对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行为人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且有造成交通堵塞、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的标准为: 行为人聚集众人扰乱公园、码头、车站、民用航空站、商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聚集众人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阻碍、抗拒治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导致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所有罪名,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妨害公务罪的标准是,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标准是,犯罪分子煽动群众,致使群众采取暴力方式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招摇撞骗罪
首先,审判员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应当予以警告,对于不听警告的,则予以训诫。若训诫无效的,则责令其退出法庭,如果拒不退出法庭的,则可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到法庭秩序的,则可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