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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恶意商标抢注怎么办

遇到恶意商标抢注怎么办

2023-01-03 209
普法内容
遇到商标恶意抢注的维权方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仍在申请注册公告期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商标局核准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该商标: 仍处在申请注册公告期的商标,商标局会进行公告,再由商标局进行实质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商标局才会予以注册,因此如果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注册侵害了自己的在先权利的,或者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或者有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况,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如果发现该商标侵害了自己的在先权利的,或者有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在先权利人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律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如果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其商标注册的申请。如果利害关系人或者在先权利人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情况,则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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